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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酒店宾馆理发店等公共场所:公共场所需定期进行卫生检测
2023-03-21 10:31:10
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、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、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,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;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、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。

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,可以委托检测。

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,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,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。

检测项目和检测频次

1、游泳场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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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测项目

检测频次

依据

池水:余氯、PH值、温度

每场开放前、开放时

《游泳场所卫生规范》

拖鞋等公共用品用具、空气质量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

每年至少一次
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
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(GB37487-2019)》

 

2、沐浴场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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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测项目

检测频次

依据

拖鞋、毛巾、浴巾、浴袍、修脚工具等公共用品用具、空气质量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

每年至少一次
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
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(GB37487-2019)》

 

3、美容美发场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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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测项目

检测频次

依据

毛巾、梳子、推子、剪刀等公共用品用具、空气质量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

每年至少一次
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
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(GB37487-2019)》

 

4、住宿场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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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测项目

检测频次

依据

床单、被套、漱口杯、茶杯、毛巾、浴巾、拖鞋等公共用品用具、空气质量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

每年至少一次
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
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(GB37487-2019)》

 

5、影剧院等其他公共场所

检测项目

检测频次

依据

3D眼镜等公共用品用具、空气质量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

每年至少一次
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
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(GB37487-2019)》

 

注意:1、检测结果要做好记录备查!

           2、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

法律责任

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;逾期不改正,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,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,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:

(一)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、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;

(二)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、消毒、保洁,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。